简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人能否因司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道路运输员工资格而拒绝商业三方保险。2017年3月11日,王某司机本人所有,北航在某汽车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保险和商业三方保险的事故中型自卸卡车,占领道路与敖某司机的电动三轮车再次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责任确认,王某胜负全部责任。
事故再次发生时,王某有汽车驾驶执照,但其道路运输员工执照的有效期已于2013年9月3日到期。事故造成三方敖某损失近二十多万元。敖某驳回诉讼,拒绝侵权人和保险人分担上述损失。保险人指出事故再次发生时,司机没有道路运输员工的资格,主张拒绝赔偿商业三方的危险。
【法院裁决】一审法院审理后,敖某的损失首先不应由保险人在交通保险限额内支付,其馀部分应在商业三方保险限额内支付,作出裁决。保险公司上诉一审判决,判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根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的商业保险合同第24条约,司机营业性汽车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许可证书和其他不可或缺的证书,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都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本案被保险车辆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道路运输员工就业资格,上诉人主张拒绝赔偿商业三方保险,反对。因此,裁决反对了保险人拒绝赔偿商业三方保险的裁决。【事件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保险人是否可以因司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道路运输员工资格而拒绝商业三方保险。
一、保险人拒绝赔偿商业三方保险,符合保险合同誓言,保险公司商业三方保险所需的保险公司,其分担赔偿义务的性质是合同义务。该合同第24条约规定:驾驶员租赁汽车和营业性汽车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许可证书和其他不可或缺的证书,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员都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正式成立的合同生效后,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认真遵守,没有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更不能随意拒绝合同的效力。本案在保险车辆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道路运输员工资格符合双方保险合同誓言的拒绝情况。商业三方保险合同属于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不是分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风险,而是分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风险,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能力强或者没有赔偿金能力,不能将被保险人支付的责任转嫁给被保险人。
二、该正当理由条款是有效的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和投保人强制协商,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因此,正当理由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违反宪法。同时,保险法第19条规定,使用保险人获得的格式条款规定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违反宪法:(1)减免保险人不应依法分担的义务,减轻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责任(2)回避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拥有的权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员工管理规定》规定,经营性道路运输员工和道路危险性货物运输员工必须取得适当的就业资格,才能专门从事适当的道路运输活动。
作为专门从事道路客运的司机王某,当然主张经营性道路客运的司机必须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行的就业资格证书。保险人和,保险人和保险人将违反适当拒绝的情况作为正当理由作为保险合同,法律不可避免地成为保险人的具体原作义务,也不可避免法律规定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依法拥有的权利。因此,该正当理由条款合法有效。
三、保险人按商业三者保险合同誓言开展赔偿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同时控告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保险公司再次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不支付赔偿金,严重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商业三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不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远远超过交通保险限额的一部分损失,人民法院必须承认保险合同的誓言。
只要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正当理由条款内容履行注意、说明等义务,保险合同的正当理由条款就会生效,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誓言主张拒绝赔偿。综上所述,如果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协商保险合同时已经发誓与正当理由有关的事项,人民法院一般不应驳斥商业保险合同的誓言,擅自驳斥当事人协商合同时的现实意义。明确到本案,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中发誓驾驶员营业性汽车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许可证书和其他不可或缺的证书,无论什么原因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员都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此外,该条款粗糙、黑暗,投保人在投保时也手写证明收到条款和正当理由事项说明书,具体告诉条款的内容和法律结果,砖墙上有投保人的印鉴。因此,保险人对上述正当理由条款履行了注意和具体说明的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根据合同发誓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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